我公司雇佣的一名返聘退休人员为残疾人能否在计算缴纳残保金时扣除?
我公司雇佣的一名返聘退休人员为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计算缴纳残保金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由于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计入公司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计算缴纳残保金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