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所得税,利息收入可以冲抵经费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发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冲抵经费支出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可以冲抵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