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返聘,工资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吗?
单位残疾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现已返聘,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吗?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因为退休职工不能再参加社保缴费,因此,返聘退休的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不符合享受加计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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