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转为固定资产,但未办理验收手续也未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也未使用,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转为固定资产,但未办理验收手续也未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也未使用,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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