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名称是个人的名字能否抵扣进项税?
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名称是个人的名字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名称是个人的名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