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在西部地区能否按照15%税率纳税?
总机构在西部地区享受15%税率,分公司不在西部地区能否按照15%税率纳税?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的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