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认定吗?
答:参考《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