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清华大学做研发的合同没有备案登记,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
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