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关联单位的土地,自建办公用的房子,房产税征收?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的房子是在其他单位的地上建设的,并没有支付土地价款,因此在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时候,房产原值不含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