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境外公司的中国代表处发生交易,是否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第三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的中国代表处取得服务费,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贵公司支付服务费不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