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承受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承受房屋权属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