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前年度税前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