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景区门票收入未在列举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