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取得抵债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能否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取得抵债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能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取得抵债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能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