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范围仅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中“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中的自产货物范围并非仅指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三种。
参考《安徽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
一、建筑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这里的自产货物是仅限文中所列“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种,还是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答:应为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