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职工疗养(去某地旅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 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 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 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 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 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 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