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置军转干部新成立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第2目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需要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同时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