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一个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约定一年内以固定价格转让出去,如何核算?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
“第五条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个人建议通过“持有代收资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