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23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3年7月)》
3.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及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时,对按次销售额达到500元以上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答: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在北京代开发票,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