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农产品发票还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免税的农产品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免税的农产品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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