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不及时造成我公司停产,取得的赔偿款是否要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供货不及时造成贵公司停产,取得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