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新产品发给客户进行检测,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1年1月6日江西税务局对于“检测用化工品是否视同销售”的答复。
问题内容: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1、送给客户的检测样品;2、送给检疫局检测的样品;
这些检测都是销售前的必要环节。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因检验需要将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用于连续生产,不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生产的新产品发给客户进行检测,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