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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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