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对企业信用评价是否有影响?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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