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个人未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存在何种风险?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三十条、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 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