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划转股权能否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注附件的部分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全资子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母公司,不能按照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免征印花税,如果符合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可以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如果不符合规定,需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