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征用的土地,重新承受缴纳契税吗
【问题】
企业的土地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征用并进行土地置换,企业重新承受土地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财政部规定的可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和超出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因此,企业的土地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征用并进行土地置换,企业重新承受土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