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应交房少于合同约定,增值税按销售额还是收款额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在11月30日应交房1000户,实际交了700百户,增值税是按销售额来确认,还是按收款额来确认?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解答》2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所以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计量销售额,应当按销售额确认应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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