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利息对方未开具发票,可否依据借款合同在税前扣除
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对方不给开具发票,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金融服务规定如下: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应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不可以仅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