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劳务的个人代扣代缴的个税,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个人为企业提供独立劳务,企业已经为个人代扣代缴了个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个人为企业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企业不可以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而是要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为企业提供非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