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扣除价款是否包括契税
【问题】
我们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一块土地,增值税采用差额计税,扣除的价款是否包括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答案】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属于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差额计税时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包括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