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发运地等信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企业取得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发运地等信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的备注栏应填写发运地等信息,没有填写发运地等信息则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