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我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第2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关联公司支付的担保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