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转入固定资产,可以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问题】
企业于2020年11月购入价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计入了在建工程,当月付款当月开具了发票,设备安装完毕后于2021年1月转入固定资产,该设备可以在2020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设备不可以在2020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应在2021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