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可否申请免、抵、退税
【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可否申请免、抵、退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依据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视同自产货物包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