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2012年购买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如何计算增值税
【问题】
2012年期间公司(当时是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现在出售,如何交纳增值税?
【答案】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现行旧货的政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综上来看,贵司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现在出售,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