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低价变卖,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问题】
由于客户的产品销售不好,我们的原材料不再用于生产此类产品,导致我们把原材料低价变卖,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