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何规定
【问题】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详见本篇附录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