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所得税
【问题】
建筑企业分公司,所得税由总部汇算分配。分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所得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该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收支,是汇总到分公司进行所得税的分配预缴的,不需要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