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方开红字发票,那原来认证过的专票是否可以退回开票方
【问题】
我们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对方开红字发票,那原来认证过的专票是否可以退回开票方?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已经认证抵扣后的专票,不能再退回给开票方。
【问题】
我们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对方开红字发票,那原来认证过的专票是否可以退回开票方?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已经认证抵扣后的专票,不能再退回给开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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