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税后前边也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的月份,可否再申请退税
【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纳税人9月份符合6个月留抵退税的条件,申请退还后,10月份再往前6个月也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否可以再申请退税?
【答案】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27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参考以上回复,纳税人9月申请留抵退税后,要从10月份往后6个月再判断是否符合39号公司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符合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次月申报期申报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