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问题】
购进设备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进项税是否要转出一部分?
【答案】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设备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