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财税处理问题,要清楚!
01
会计核算
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金,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这种财政补贴资金属于政府补助, 在会计核算上按照准则的规定,应该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实务中,企业通常先收到补助资金,再按照政府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同样可以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02
增值税方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金,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属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3
企业所得税方面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但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资金,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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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
企业有偿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政府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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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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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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