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销项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经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了,但是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该笔收入的销项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因此,按照会计准则已经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该笔收入的销项税可计入“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等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