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是否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是否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是否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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