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在青岛,成都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吗
总公司在青岛,成都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吗?怎么计算分摊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所以,分支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总公司不符合的,可以就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只是在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先要在总、分公司间按规定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分摊给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分公司的部分适用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摊到其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该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计缴应纳税额;然后将总、分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加总,把合计的应纳税额再按规定在总、分公司间分摊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