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有留抵,可以抵扣10月的应纳税额吗
一般纳税人缓缴2021年10月份的增值税,实际缴纳时,因为11月有留抵,可以抵扣10月的应纳税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所以,2021年10月申报的应纳税额缓税期限到期后,按10月的原申报表的应纳税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