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外省施工,收到预收款,如何交税,如何开具发票
建筑企业在外省施工,收到预收款,如何交税,如何开具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可以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项目的不征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