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汇算清缴时候是否填报视同销售的表
公司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填报视同销售的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您说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用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