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未计入房价中,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向业主交房时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未计入房价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